【終極上訴】涉夥他人電筒照警員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男生判入勞教
發布時間: 2023/07/25 12:50
最後更新: 2023/07/25 13:08
16歲男生於2019年10月在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被指與一對男女在梯級同以手電筒照射警員,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早前准保釋上訴獲判得直,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於梯級作出的照射行為發生時,該處正發生聚集,男生當時的行為構成意圖參與行為,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男生定罪及刑罰,須判人勞教中心。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麥永華。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他人非法集結,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勞教中心,准保釋候上訴。答辯人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得直,高院法官認為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答辯人夥同一對男女及參與他們的行為,而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答辯人獨斷獨行,其行徑與該對男女無關。
終院於判詞指出,裁判官裁定答辯人非法集結罪成,事發時有逾百人於新光橋附近的黃大仙廣場聚集,坐在梯級的1對男女輪流以鐳射光照向天橋上的警員,坐在該對男女附近的杜姓人士亦以電筒照向警員,答辯人則坐在該女子前面,從杜手上取得電筒後照向警員,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已構成受禁行為,與該對男女的行為有足夠關連。高院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因她無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答辯人與該對男女共同行事,以及參與他們的行為。
終院裁定,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考慮答辯人及其他人士於梯級以鐳射筆及電筒作出照射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時,錯誤地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只考慮於梯級發生的行為。終院認為在梯級作出照射行為時,大批群眾正於黃大仙廣場聚集,他們所作出的受禁行為對象為天橋上的警員,以及繼續逗留在現場的人士均屬集結。
終院認為當杜坐在該對男女身旁以電筒照射警員時已構成非法集結,杜短暫停止使用電筒,不等同非法集結已完結,關鍵在於答辯人是否參與該非法集結。終院指法官即使採用狹隘方式,只考慮局限於梯級範圍作出的照射行為,法官拒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答辯人與該名男女共同行事的做法屬錯誤。終院指出正如案例所指,成為集結的一份子與參與該等集結者的個別行為的意圖是有差別的,後者並非確立參與非法集結的必要元素。
就本案證供而言,終院指不爭議的是答辯人在場及知道杜及該對男女以電筒照向警員,在此情況下,當答辯人從杜取過電筒後,定必能作出無可抗拒推論,即答辯人有意圖參與該非法集結。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恢復答辯人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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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